1. 在实习期内驾驶证机动车的,应当在车身后粘贴或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。
2.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、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、消防车、救护车、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;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。
3. 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,应当由持相应或者包含其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。其中,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,可以由持有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以上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陪同。
4. 在增加准驾车型后的实习期内,驾驶员准驾车型的机动车不受实习期规定限制。实习期内记满12分及以上,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会被注销。想要重新获得该驾驶资格,需要重新报名考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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